应付账款贷方余额,表明公司应该支付的款项,冲平,也就是余额为0,主要在这三种情形下发生,第一种是公司将应付账款付清,那应付账款贷方余额自然会冲平;第二种情形,公司发生退货等情形,无需再支付该笔款项,也可以将应付账款贷方余额冲平;第三种情形,则是这笔应该支付的款项确实无法支付,那么公司可以将该笔余额转成营业外收入,自然也是冲平了。
在这3种情形当中,第1种是正常情况下的冲平,一般无需过多关注。
后两者则是特殊情况下的冲平,需要格外关注。
1-先说2种情形第2种情形,发生退货,导致应付账款冲回。
这种情况下,首先说一下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发生退货时,需要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将原先的凭证做红字凭证冲回。
分录为:借:原材料 (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红字)贷:应付账款 (红字)2-接着说第3种情形第3种情形,是指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什么叫确实无法支付呢?可以参考以下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可以:1)债权人已经死亡或者注销,且没有其他方面承继该项债权;2)债权人已经明确声明(或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放弃或豁免该项债权。
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贷:营业外收入对于第3种情形,有些人认为只要过了诉讼时效就可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点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并不能就此冲平应付账款。
还有些人认为,应付账款挂账3年都没有支付,就视同为无法支付,这点也是不正确的。
这个观点的来源是:1)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上面第1个规定,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就没有执行了。
不过通过这两个条款,我们可以知道3年这个期限的来源。
但是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3年只是一个条件而已,还有另一个就是有确凿证据证明,而非满足3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