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科学 >

什么是瑕疵资产 如公司成立后

更新时间:2024-06-27 09:44:45 来源:佚名 点击:78

1,什么是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买卖或者是交易的两方,卖东西或者是产权转移的那一方就应该保证自己的东西或者是权利是没有问题的,才能够再转给买方,而且出了问题,是需要向卖方追究责任,同样的,在债务关系中也存在瑕疵担保,欠债人抵押的物品应该保质保量,抵押的房子也要保证产权是在自己的手中,不然也是要追究欠债人相关责任的。

2,什么是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瑕疵履行在中国立法中称为“质量不符合约定”。瑕疵履行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形态。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瑕疵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认为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则属于无履行的消极状态。不完全履行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叫作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加害给付和瑕疵履行有一些差异。  举例来说,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一头牛,你交付的是一头病牛,这头病牛当然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种履行就叫作瑕疵履行,如果这头牛买回去以后病死了,你就应该赔偿,这时就是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赔偿病死的牛的价值。但是如果由于这头牛有传染病,买回去以后传染给了买受人家里其他的牛,造成其他的牛也有生病、病死的,这种情形下,造成了其他财产的损失,这就叫作加害给付。

3,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对比或者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有无合理使用产品推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又无其他外部原因的,产品却造成了损害,那就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者设计有问题,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设计缺陷;要么该危险虽然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因生产者、销售者未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警示而存在警示缺陷。不管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提醒大家的是: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也就是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要继续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单从语法上看就不一样啊,缺陷产品是与正常的产品之间存在差距,质量有缺陷。产品缺陷指某个产品设计或者开发之时就存在的缺陷,和质量没什么关系。不知道你问的什么意思。可以问的具体一点哦
产品瑕疵分为质量瑕疵与权利瑕疵。你说的产品缺陷应该是质量瑕疵,具体指产品的质量,功能应该达到通常的标准,不会影响使用,当然如果你们有约定的话,质量,功能应该达到你们约定的标准

4,什么是产品瑕疵

产品的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的某些要求,但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
质量问题。
产品瑕疵就是一产品违反该产品应该能到达的效用,功能,使用目的的缺陷。区别于合同中物权上的瑕疵(物转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中物权上的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及质量瑕疵。权利瑕疵即是否拥有完成所有权,是否有处分该物的权利。质量上的瑕疵就包括了产品瑕疵(是否拥有该物品的一般使用价值)。比如买了一个水桶,是漏的~不能装水,就存在产品瑕疵问题了,如果该桶是出卖方借的别人的,那权利瑕疵也有了。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有些产品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戒,如没有明确说明,则存在指示缺陷,消费者一旦发生危险、销售者、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5,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等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  1.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您好!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属性仍是商事合同,故在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上,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的相关规定。1.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 容,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作区分处理:第一,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未将该瑕疵因素告知受让人,且受让人在交 易当时亦不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出让股东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受损害的受让人可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受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撤销权。应 当强调指出的是,如果前述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如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是国有民商事主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此类瑕疵股权转让 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二,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向受让人隐瞒该瑕疵因素,而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已明知该瑕疵因 素存在却仍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因受让人实际上并未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其作出有偿受让瑕疵股权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而是基 于其自身原因,故应认定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在此基础上,若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第 三,在出让股东不知道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且受让人亦不知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若受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能举证证明 该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该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若受让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无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鉴于股权有偿转让合同仍具有买卖合同的基本属性,故受让人原则上可援用合同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有关出卖人应承担买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寻求诸如请求解除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等在内的救济途径。应强调的是,若受让人明知股权存在瑕 疵,仍与善意出让股东缔结合同,且该合同又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受让人自愿有偿承受该瑕疵后果, 故受让人不能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寻求前述司法救济途径。2.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由 于该合同具有单务合同以及无偿性等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法官应遵循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部分的具体规则,对此类纠纷作出处理。具体而言,在瑕疵股权无偿转 让的场合下,虽然转让的股权客观上存在出资瑕疵,但只要该股权转让合同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且由于该股权属于无偿转 让,故出让股东原则上无须向受让人承担该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存在下列两类情形:一是该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系附义务的,则出让股东应在附义务的限度 内承担该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因出让股东故意不告知受让人该股权存在瑕疵或者保证该股权无瑕疵,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答:  1、天鸽公司已经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和股东地位。瑕疵出资的后果不是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是要依法改正,补足应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00条及201条也有处罚规定。  2、有效。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规定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3、天马公司已经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3章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天马公司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时间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时间取得,如双方无特别约定,一般为签订合同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天马公司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时间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时间取得,一般为签订合同的时间。工商登记并非股权是否取得的依据,其只是对既有股权作出登记,目的在于公示和管理。  4、天马公司不应当承担出资补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补交出资的应该是天鸽公司。  天鸽公司应该承担补交出资的责任。

相关推荐
推荐图文
© CopyRight , 麒星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2024048366号-4
本站文章均来源互联网收集整理,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事宜,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