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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件 根据女孩父母的讲述

更新时间:2024-04-25 19:02:23 来源:佚名 点击:73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临沭二中的男生厕所,发现了一具被奸杀的女性尸体。

经过调查,警方将该校年仅16岁的张志超锁定为嫌疑人,后进行审讯、刑拘、批捕。

在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犯有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王光超被判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到这里大家可能觉得这个事件到此就结束了,但在15年之后这桩证据确凿的的案子,却被成功翻案了,张志超被当庭无罪释放。

那么事情真的是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吗?这一案件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平反之路远没有我们看到的那么简单,这个案件也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当时一审时张志超还未满18岁,但是不管是法院还是警方,都没有按照未成年的规定进行审判。

一审结束后,张志超的母亲每周三都会去监狱看望张志超。

每次她妈妈都会问张志超是不是他做的。

在最初的五年里,当张志超问起母亲的问题时,他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哭了。

直到2011年,当张志超的母亲再次到监狱探望他时,张志超主动要求母亲帮助他找到上诉律师。

此后,张志超的母亲开始了为期六年的上诉,但均被法院驳回。

直到2017年最高立案审查该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就这还经过6次延期,最后在2020年1月13日,改判他无罪,并做出公开道歉。

后续他提出国家赔偿788万,并表示希望这类事情不再重演。

非常顺利的侦破过程

案件的起因要从2005年的冬天说起。

2005年2月11号,农历正月初三,此时正是寒假期间,距离山东省临沭县的临沭二中开学还有五天。

但这个时候,学校的一些教职工已经开始提前上班了,2月11号中午两点多,一名学校清洁工打扫了男寝三楼的洗漱间。

之后他试图进入厕所内部,这是一个废弃了几个月的厕所,但发现锁着废弃厕所的锁无法打开,于是他找到了钳子和扳手暴力开锁。

当锁打开时,一个躺着的女孩出现在他面前。

女孩的臀部暴露在外,腹部和隐私处有几处深深的伤口,上半身套着一个沾有血迹的编织袋,随后立即报了警。

后经过警方辨认,这正是失踪了一个月的高一女生蒋婷,警方认定,她大约在一个月前就已经遇害了。

而一个月前高一女生蒋婷离奇失踪。

,她是在1月10日那天,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去学校,但是那天晚上却一直没有回家,在经过一天的打听询问之后,也没有获得女儿的一点消息。

最后无奈之下,夫妻两个人只能向警方报案,请求民警寻找自己的女儿。

在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蒋婷最后接触的人员开始排查,首先调查的就是江婷的好朋友王云。

据王云交代,蒋婷于1月9号在自己家过夜后,第二天他和蒋婷一起骑车前往学校,由于错过了学校的升学典礼,两人就分手回到了各自的班级,在之后就没有见过彼此。

被害人蒋婷,是学校里公认的漂亮姑娘,也是高一二十班的文艺委员,性格活泼,人缘也特别的好,有很多的朋友,家庭条件也不错,在张婷失踪的一个月时间里,家人、学校组织了多次的寻找,也报警进行寻找都没有结果。

蒋婷失踪的案子一时间陷入了困境,最后被认定为失踪案件。

同时当地也是流言四起,有人说蒋婷是被拐卖了,也有人说可能是被绑架了,也有人说已经死了,但是对于其他的家长们来说,都在为自己和孩子感到紧张和担心,一些家长甚至聚集到学校喊着,让学校和警方赶快破案。

而此时,随着蒋婷尸体被发现,家长们的情绪更是紧张到了极点,阶段的舆论压力笼罩在这个小县城的上空,而警方在接到报警之后,迅速开展调查。

案件的侦破看起来也十分的顺利,案发当天,警方就锁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临沭二中的学生,高一二十四班的班长张志超。

张志超被警方怀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的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手间的门口。

而这个洗漱间是位于男寝的三层内部有一间废弃厕所,洗漱间不远处的一间宿舍住了23名男生。

其中就有蒋婷的同班同学王旭波和杨桐镇。

2005年1月10日这天的清晨,王旭波和杨桐镇请假在宿舍,没有参加学校每天早晨六点多的升旗仪式和跑操,王旭波声称大约在那天早上的六点23分左右,在宿舍里听到了一声女孩的尖叫声。

杨桐镇他们跑出宿舍,看到两个人站在厕所门口。

据王旭波当时介绍,两人中有一人是张志超,而另一个戴眼镜的人王旭波并不认识。

随后,王旭波问张志超他做了什么?对方回答说他们什么都没做,王旭波往厕所里看,因为当时天还很黑,并看不清里面是什么。

然后王旭波问了两个人谁在尖叫,他们说那里有女鬼。

王旭波问他又见到了谁,他们说那里有美女。

没什么事之后,王旭波和杨桐镇就回到了宿舍,王旭波称,他和杨桐镇返回宿舍后,过了五分钟再出来,那两个人就不见了。

而王旭波和杨桐镇听到的那声尖叫,显然被警方认为是蒋婷遇害前所发出的求救信号,而被王旭波指认出现在洗手间门口的张志超,就成了重大的嫌疑对象。

于是在发现尸体当天的晚上,在家睡觉的张志超直接被警察带走了,经过审讯,张志超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在张志超的供述中,2005年1月10号早上6:20,学生们在操场锻炼时,张志超在男卫生间遇到了蒋婷。

他详细介绍了他平时看到的黄色书籍和杂志,在发现周围没有人时,起了奸淫之心。

他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走近江婷,并将铅笔刀架在蒋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到洗手间内,掐住喉咙并捂住张婷的嘴,强奸了张婷,导致她窒息而死。

随后,张志超把尸体搬到洗手间一个废弃的厕所里藏起来。

当他离开时,他遇到了他的好朋友王广超,并告诉他他杀了人,他还让王广超帮忙看守厕所。

张志超自己则下楼,去一楼的一家小店买了一把新锁,然后回到三楼,把藏匿尸体的厕所再次锁上。

第二天下午,当其他同学上课时,张志超利用了这个机会。

带着一个铅笔刀去厕所里将尸体多处割破。

2005年2月14日,张志超被拘留,直到5月26日被警方正式逮捕。

2006年1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充满疑点的“铁案”

从2005年往后的几年里,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会在每周三去看望儿子,每次都会忍不住问儿子一句,那件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

张志超每次的回答都是沉默然后默默的流泪,直到2011年的一个周三马玉萍没有再问那句话,而张志超却主动说道: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为什么在失去自由的第六年,才想到要出来鸣冤呢?

原来,为了尽快破案,当时的警方对张志超施以严刑逼供,用烟头烫、威胁,并用电棍殴打,不让睡觉。

打哈欠就会用电棍电,最严重的案件是十人审讯,十人将他扣在审讯椅上,脱掉上衣,用皮带打用皮带抽打电棍电板手敲膝盖,并用钳子夹住他的脚趾,迫使他认罪。

可以说,任何残忍的伎俩都可以使用。

这种逼供手段,当时还是一个15岁少年怎么可能忍受得住的?逼供之下,张志超只能选择认罪。

而他让母亲给他请律师,也是因为在监狱里有一些法律书,这几年他都会看,也能看新闻,看到这几年,陆续有好几个冤案被媒体关注被平反,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从2011年起到2014年,马玉萍找律师多次申诉和提起申诉,但得到的答复只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4年马玉萍看到了在某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投毒案被平反,找到了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带着团队开始接手这个案子,他们查阅卷宗并走访了部分的当事人,发现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在法庭之上,律师针对案情和证词提出四个疑点:

第一个疑点,张志超的同学王旭波的证词

在证言上来说,根据判决书称,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证据,最主要的是几位证人的证言。

现在,证人王旭波的证言最为关键,我们在前面也有提及过,但是和王旭波一同出来的杨桐镇的说法,则和王旭波的说法有很大的出入。

因为根据杨桐镇的说法,当他和王旭波跑出宿舍之后,看到洗漱间门口站着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生,而杨桐镇是认识张志超的,怎么会不认识他呢?王旭波和杨桐镇的话,到底谁可信呢?

同时,律师也表示,侦察机关应该安排杨桐镇和王旭波对张志超和王广超进行辨认,但事实上当时只让王旭波一个人辨认,而杨桐镇就没有去辨认。

杨同镇之前是认识张志超的,和杨同镇没认出来张志超是不合逻辑的。

因此,王旭波所说的是否属实,以及王广超当时是否在场,我们不得而知,现如今,两人的家人也不愿人们再向王旭波和杨同镇了解相关情况,对于当年的案情也全部都是讳莫如深。

第二个疑点,张志超的作案时间

在作案时间上,一些说法很难成立。

在另外的卷宗里,律师们还发现了几份证言,来自张志超的几位同学都在证明,张志超不具备作案时间。

而判决书却认定张志超单独实施了劫持强奸,尸体转移等犯罪行为,这与王广超串通下楼买锁,返回三楼,又和王旭波等人打招呼等等行为完全不符。

多位同学的证言都说,张志超在6:20参加了跑操,并且上了早自习,没有超过34分钟的独处情况,不具备作案时间,但是这些同学的证言,警方并未上交法院,这将导致法院无法全面的了解案情,无法准确核对证据真伪。

作出对张志超的公证判决,另一个时间上的点在于王旭波等人的证言。

他们声称先听到有人尖叫,三四分钟后才跑出宿舍,走到洗漱间门口,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他们。

从他们听到尖叫,到走到洗漱间,期间不超过1分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张志超,怎么能做到劫持、强奸、下楼买锁、返回三楼那么多事情呢?

第三个疑点 ,蒋婷的死亡时间

根据尸检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蒋婷是被手掐死的,而且还有反抗的过程。

那么被害人尸体上,一定会遗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皮屑等身体物质,至少会有衣服纤维。

但是侦察人员对此都没有进行提取,而且尸检报告表示尸体前额的正中间有一个窗口,窗户的玻璃不整齐,还有玻璃碎片。

但是在张志超的供述中,并没有使用玻璃或将蒋婷推向玻璃的情节,从这里看的看出张志超的供述无法与事件结果完全对应上。

同时,判决书还表明2005年1月11号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的时候,又携带着铅笔刀前往厕所里将尸体多处割破。

但是尸检报告显示,没有从死者的身体里提取到人体DNA,另外警方认定蒋婷死亡了一个月左右,是基于蒋婷家长和师生说的她12月10号的失踪时间,这么久的时间正常的尸体会有腐气,会使尸体胀大并且会出现尸斑。

但是尸体基本保持原貌并没有胀大的迹象,也没有出现尸斑,这就需要侦察机关提供科学原理加以说明,否则就意味着死亡时间认定有误,从而推翻法院认定的死亡时间,更能推翻张志超的犯罪事实。

第四个疑点,物证信息

在2020年的1月13日,在庭审中检方向法院提供了两个证据,其中一个就是公安部DNA实验室在2018年做出的一份鉴定书。

鉴定书显示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并没有提取出张志超的任何DNA信息。

和其他的强奸案子截然不同,整个案件的基本证据都是由张志超的口供来支撑的,生物痕迹、生物信息、整个尸检报告里面都没有反映出来。

从刑事案件认定强奸罪的标准上看,强奸罪是无法认定的。

根据这些疑点,警方重启对当年案件的调查。

经过调查,张志超确实没有作案嫌疑,更没有在厕所撞见过受害人。

这是整个案件全部过程,也证实了张志超是被冤枉的。

在2019年12月5日,律师团队和检方都建议法院改判张志超两人无罪,经过四个小时的审理,最后山东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张志超和王广超无罪,当庭释放。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张志超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询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但是在此次审讯中都没有家长监护人或者老师在场,不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的介入,无疑是澄清案件冤情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正是因为最高法院指令重审,正义才得以回归。

张志超的正义之路经历了漫长的15年,从成为“强奸犯和杀人犯”到重获自由。

他被监禁时还是个十几岁的孩子,他在监狱里浪费了15年的时间。

在此期间,父亲、祖父、祖母和祖母相继去世。

通过这起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进行反思并且汲取它的教训,对于张志超和他的家属来说也算是悲剧中迎来了光明。

在张志超被宣判无罪之后是否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追究,究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这桩冤案,其中是否有人为因素,这些都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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