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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更新时间:2024-03-30 09:21:16 来源:佚名 点击:150

广州20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2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和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7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66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

例如:广州鸿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91份,金额6686.16万元,税额989.65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48份,金额5994.54万元,税额888.26万元;非法取得普通发票94份,金额78.34万元,税额0.89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例如:

1.1.案例一: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7刑初59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24828.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禹某某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禹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补缴税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1刑初333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9226.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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